html模版日本侵華期間的“株式會社”
導讀: 日本侵略者為推行其“以戰養戰”政策,便在占領區建立各式各樣的“株式會社”。


日本侵略者為推行其 以戰養戰 政策,便在占領區建立各式各樣的 株式會社 。他們把主要的工礦、交通運輸業劃為 統制事業 ,由專門成立的 國策會社 獨占,未劃入 統制事業 的稱 自由事業 ,允許日本人私人經營。 株式會社 名為企業,實為披著企業經營外衣以暴力為後盾對中國進行經濟掠奪。據不完全統計,僅1943年一年就掠奪瞭6000多萬噸鐵砂、5000多萬噸煤炭、100多萬噸生鐵。日本侵華期間經營的 國策會社 主要有:南滿洲鐵道株式會社及其子公司、華北開發株式會社及其子公司和華中振興株式會社及其子公司。把經濟侵略的觸角伸向中國的每一個角落。

南滿洲鐵道株式會社及其子公司

日俄戰爭後,日本占領瞭原來由沙俄修建的中東鐵路長春至旅順段,改稱南滿鐵路。為控制經營鐵道,1906年6月7日,日本天皇發佈《南滿洲鐵道株式會社成立之件》敕令,籌建南滿洲鐵道株式會社。1932年偽滿洲國成立後,在 滿洲國 首都新京(今長春)設計特別本部,成為實際上的總社。

1940年,日本擅自建築南滿鐵路之安奉線,由日本直接經營,竊取瞭在中國的築路權。

日軍荷槍實彈監視我國工人為其修築鐵路

滿鐵啟動總資本為2億日元,其中民間股份與政府股份各占一半,滿鐵以鐵路交通為主業,主要掠奪煤炭、冶金、電氣等戰略資源和產業,並全方位滲透到工商、農、林及移民等各領域,獲取高額殖民利潤。隨著會社經營范圍的擴大,1920年滿鐵第一次增資至4.4億日元,至1940年已經增資至14億日元,日本所用的64%的煤炭產自東北,滿洲鐵路成為支撐日本經濟的大動脈。除擁有鐵路外還在鐵路兩側擁有16.7米至3000米不等的滿鐵附屬地,總面積達482.9平方公裡。由於日本取得每10公裡可駐兵15名的權利,因此,南滿鐵路成為日本大陸政策的據點,先後由關東都督,關東長官、駐 滿洲國 大使,對滿洲事務局負責。

南滿洲鐵道株式會社成立後,積極開拓原來中國東北的交通服務。一方面,該公司把其經營的鐵路延伸,修建瞭安奉鐵路、撫順鐵路、牛莊鐵路等支線,從奉天向東延,直達中、朝邊境的丹東,將朝鮮半島與西伯利亞的鐵路系統連接起來。另一方面也成立瞭滿洲航空會社,承辦從滿洲到朝鮮半島的空運服務。同時該公司還擁有大連商港。除鐵道、水運、航空等交通運輸業務外,滿鐵還經營撫順、煙臺的煤礦、冶金、電氣、農林畜牧、文化、教育、旅遊等業務,擁有鞍山制鐵所(昭和制鋼所)、滿洲采金、滿洲鉛礦、滿洲礦業開發、滿洲輕金屬制造、日滿鎂工業、同和汽車、滿洲電業、滿洲化學工業、滿洲鹽業以及遍佈各主要城市的滿鐵醫院和大和旅館等多傢會社和文教科研醫療機構。還負責其附屬地內各城市(滿鐵奉天附屬地、長春附屬地、鞍山、大石橋、四平街、公主嶺、遼陽、鐵嶺、海城、開原、瓦房店等以及支線上的撫順、安東、菲尼克斯、本溪湖等,1936年時面積在1平方千米以上的共計29處)的市政管理。

1931年九一八事變及偽滿洲國成立後,滿鐵在其附屬地內的行政職能以及各種政治活動被逐漸削弱,其業務被置於關東軍司令部的監管下。關東軍司令官指示應利用事變之絕好機會通過 委托經營 辦法,奪取東北原有一切鐵路之路權,並按原計劃和軍部要求建設一批新鐵路,由關東軍和滿鐵策劃成立偽東北交通委員會,為日本奪取我國路權掌控東北鐵路服務。1932年8月7日,關東軍司令官本莊繁與偽滿國務總理鄭孝胥簽訂《滿洲國鐵路、港灣、航路、航空及新線修建管理協定》,規定: 滿洲國將鐵路、港灣、水路經營及敷設委托於滿鐵。 滿鐵奪取瞭除中蘇合辦之中東鐵路(滿洲裡至綏芬河)以外東北所有鐵路之經營權。

隨著日軍占領中國東北全境,原屬中國的沈海、奉山、吉長、吉敦、吉海、四洮等鐵路,以及東北全境的港灣、水運、煤礦、鋼鐵、輕工業和化工工業的經營權也被轉交給滿鐵,其附屬地面積增至524.3平方公裡。至1935年,滿鐵經營的鐵路長度已達6857.3公裡。1936年,滿鐵改組鐵路管理機構,在奉天設立鐵道總局,統一經營鐵路、港灣、水運和汽車運輸。

滿鐵不僅是日本對華經濟侵略的工具,同時也是日軍搜集情報的特務機關。20世紀20年代末、30年代初的資本主義經濟危機席卷日本,日益加劇的國內矛盾最終導致政治危機,日本政府加緊推行侵略擴張政策轉移國內矛盾,關東軍更是緊鑼密鼓地謀劃九一八事變,而作為殖民地經營中樞機關且擁有雄厚實力的滿鐵,在九一八事變中成為參與和配合關東軍行動的重要力量。

滿鐵社員和日本僑民中大量退役在鄉軍人,九一八事變前偽裝成小商販、醫生等,以浪人身份到中國,搜集各地經濟、政治、軍事、法律、地志、水文等各方面情報,為日軍制定侵華政策提供依據。戰爭開始後便搖身變為侵略軍。滿鐵調查部直接向日本關東軍司令部和參謀本部第二部提供情報資料,並應軍方的要求做具體工作。滿鐵調查部40年中,先後提出各種研究報告6200份,為研究而積累的書刊、剪報資料50萬件。這些被史學界稱為 滿鐵資料 的調查報告和檔案文書,是20世紀世界情報界三大情報資料 寶庫 之一。

九一八事變期間,滿鐵更是直接向關東軍的警備隊、憲兵隊、日本領事館、偽警察署等機關提供瞭數萬份軍事、時局對策等方面的情報。隨著日本關東軍侵華步伐的加速和日本對華侵略政策發展的需要,滿鐵制定瞭一套嚴格的軍事涉密文件的保密制度。據滿鐵1937年制定的保密文件記載,1931年1月滿鐵實施《陸軍機(秘)密圖書處理規定》,同年7月制定《會社文書處理規程》。從涉密文件保密制度規定的內容比較,滿鐵保密規定越來越嚴,內容也越來越細,甚至對文件銷毀和處理亦制定瞭嚴格的回收銷毀監督責任制度和制度化的報告程序,對發生機密文件管理事故的責任處理和事後調查,作出瞭詳細的規定。

滿鐵盤剝中國勞工,雇傭中國童工。其鐵道工廠中國工人一度占總數90%以上,1937年後還招收中國童工。日本國內的企業對待中國勞工非常苛刻,即便是在中國本土設立的滿鐵,日本殖民者對中國勞工也采取瞭歧視政策。工人的作業強度大,一般規定為10小時工作制。隨著戰時滿鐵鐵路運輸車輛和事故維修車輛的大量增加,以及偽滿後期勞動力的日趨緊張,作業時間常被延長,有1/10人要工作14小時。伴隨著高強度勞動的是嚴苛的懲罰措施,一旦出現事故輕則挨打受罵,重則被扣上破壞 大東亞聖戰 的罪名予以逮捕。

1906年至1945年在中國東北存在的日本的特殊公司是日本經營滿州的核心。在極盛期裡握有瞭80多傢關聯企業的股權。南滿洲鐵道株式會社曾被稱為 日本在中國的東印度公司 ,即以公司的名義實行殖民侵略。它是日本帝國主義為推行其大陸政策在中國設立的規模最大、活動范圍最廣的殖民侵略機構,是日本推行大陸政策的重要據點,即所謂 國策公司 ,承擔著經濟侵略、資源掠奪、情報搜集等一系列重要侵略行為,是日本推行侵華戰爭的 國策會社 ,其開啟瞭 株式會社 式披著商業外衣的經濟掠奪模式,從建立之初就是日本推行大陸政策的一部分。自日俄戰爭結束後,日本開始瞭對 南滿地區 長達40多年的攫取。

日本帝國主義者掠取我國廉價勞動力,濫采我國的地下寶藏。這是1940 年大同煤礦井下作業的礦工。

1935年8月8日,滿鐵投資1000萬元,在天津設立興中公司,公司領導人均由滿鐵人員擔任,三菱、三井、住友等日本財閥擔任顧問,是日本侵略華北的重要經濟機構。

在關東軍的支持下,1937年9月提出瞭《興中公司組織改正草案》,改組為 一元化的華北經濟指導的綜合機關 ,提出除自營的企業之外,對軍管理的鐵路、礦山、公路、鹽業等行業實行由興中公司為主的委托經營;對鋼鐵、煤炭加工、礦區之外的小礦,采金、電力、通訊、航空、礬土頁巖、建港等行業要以興中公司為中心進行調整。在日本全面侵華戰爭爆發後,興中公司跟隨第二線日軍作戰部隊, 協助占領地區的經濟工作,負責經濟諸機關及設施的保護管理及運營 ,全面配合日軍 確保戰果及維持地方治安 。隨著日軍侵略的深人,華北各地煤鐵礦山、鹽產區等相繼落人其手,其經營分為受托、自營、旁系三部分。受托事業是日軍將相當一批的軍管企業委托給興中公司,要求在其他日本財閥的協作下經營。興中公司控制瞭包括河北在內的華北重要工礦企業,是日本在華北最大的經濟機構,為日本在華北建立起殖民化經濟體系推波助瀾。

華北開發株式會社及其子公司台灣商標註冊

華北開發株式會社是日本的國策會社,是日本全面侵華戰爭後,為在華北日軍占領區掠奪華北農業、礦業資源向日本輸送,主持實施日本統制華北經濟的方針政策和計劃,投資並統管交通、通訊、礦山等全部統制性企業而建立的投資公司,是日本軍政當局在華北推行殖民經濟的大本營,是控制整個華北經濟的 經濟參謀本部 。

1937年底日本政府在《華北經濟開發方針》中決定, 為瞭開發和統制華北經濟,設立一個國策會社,以體現舉國一致的精神和動員全國產業的宗旨而建立的組織 ,日本軍政當局動員朝野力量,開始組建華北開發公司。1938年3月,日本內閣制定瞭《華北開發株式會社大綱》,4月公佈瞭《華北開發株式會社法》,11月7日在日本東京成立瞭由政府和軍部主持成立瞭日本政府控股的華北開發株式會社設立委員會,實收資本主要是日本政府以日軍在華北劫掠中國產業的設施、設備、器材折價入股,政府利用占領地的資材和紙幣 投資 ,出資者集中於壟斷資本。民間出資資本中,4萬股以上的出資者有滿鐵、三菱、住友金屬、住友本社、三井礦山、三井合名、三井物產、住友礦業,明顯帶有強烈的財閥色彩。其實際活動中心在北平,由日本政府特設的侵華機關興亞院指導、監督,從接管經營日本侵華軍 軍管理 的華北重要產業著手,開展對華北資源的掠奪。該會社擁有以下特權:(1)開業後10年期間,免除全部所得稅、營業稅;(2)民間分紅未達年利6分時,政府不分紅;(3)為鞏固民間分紅,從第一年度開始,五年期間政府給予一定金額的補助;(4)發行華北開發債券,數額可達實繳資金的5倍;(5)債券本金的償還及利息的支付,受到政府保護;(6)全額繳納前的增資及第一次繳金,允許降低到股金的1/6。

華北開發公司的總社設在日本東京,但其活動中心及機構和人員也在華北,北京分社(支社)實際上是業務上的總社,另外在張傢口設有分社,天津、太原、濟南、青島有事務所。最初該社設五部一社,即總務部、經理部、業務部、物資調整部、監理部以及北京分社,下設十五六個課;隨著業務范圍和規模的擴大其部門更加細化,1941年6月時共有八部二社一局一所,即總務、經理、物資調整、企劃、交通、電業、炭業和產業部,北京、張傢口分社及調查局與開發訓練所,共有35個課和若幹支局、事務所,而且其部、所各級機構大部分都在北平及華北各地。打著中國資本傢合股的虛假招牌,將華北的礦山、煤炭、制鐵、發電、運輸、鹽業、紡織、面粉等重要經濟實體一把抓在手。占當時中國鐵礦蘊藏量半數以上的華北鐵礦,在華北地區產煤量最大的大同煤礦,都成瞭其囊中之物。1939年僅在北京分社的職員達數百人。華北開發株式會社的經營范圍包括交通、通訊、發送電、礦產、制販鹽以及 為促進華北經濟開發之特別必要的統合調整事業 。它主要以投資和融資的方式指導各企業,並綜合調整輕重緩急,也就是按日本的方針政策,由國策會社負責投資,並協調各行業之間和各企業之間聯系,以達到各行業的壟斷和跨行業的聯合,把華北經濟納入其 日元經濟圈 ,進行殖民性掠奪,從而控制華北經濟命脈,借此提高日本的戰爭能力。

該會社一成立就根據其設立意見書和事業計劃,接收瞭滿鐵及其興中公司在華北的企業,很快地掌握瞭華北的經濟命脈。到1939年底華北開發公司對華北重要產業投資達10471.8188萬元,融資14281.6568萬元,共近2.5億元台灣申請商標。據統計,此時華北開發會社共有17個關系會社,涉及交通、通訊、電力等國防基礎產業,和礦山、鹽業、棉業等重要國防資源產業,計劃投資總額為21707萬元。到1942年,子公司發展到30多個,1941年的投資額24433.9萬元,1942年的投資額30104.8萬元。凡是日本侵略戰爭所需的農業、礦業資源及交通運輸、發電等,都由該會社按一業一社的原則設立子公司,實行獨占經營和一元化的統制,不能按一業一社統制生產的農牧產品和一部分礦產品,則設立相應的販賣公司從事產品的運銷,這些子公司除瞭總公司和主持經營的日本財閥企業的投資外,還有當地偽政權的投資,並在偽政府註冊為 中國 法人。最初設立的子公司多經營交通運輸、發電等事業和開發農、礦原料;在1941年12月太平洋戰爭爆發後,為減輕運輸壓力開始著手把華北原料加工運出,創建一些原料加工企業。到1945年日本投降時止,該會社直接投資的子公司一級的企業共有51個,並通過各項物資的調整和分配,控制瞭不屬於它投資經營的民用工商業。在日軍侵占的8年期間,華北的各種資源,特別是煤炭、棉花兩項都經由該會社大量運往日本,以至華北各城市和上海工業的原料、燃料和電力供應發生嚴重短缺,大部分癱瘓、停頓。

華中振興株式會社及其子公司

1938台灣註冊商標年11月,日本成立總部在上海、分社設在日本東京,在南京、杭州設立辦事處的華中振興株式會社,華中振興株式會社也是日本的國策會社,是日本政府籌劃設立的華中地區經濟統制機構,從事華中各省的鐵路水電,航運,電報,電話,無線電等項目,其本身不直接經營業務,主要是決策、管理和協調,具體業務由其所屬的16個子公司經營,子公司可分為6類:

采礦類:創立於1938年4月的華中礦業公司,其資產主要是劫掠中國浙江、安徽、江蘇境內的鐵礦、螢石礦等組成;成立於1939年6月的淮南煤礦公司,控制安徽的淮南煤礦和附近的大通煤礦。

水電類:成立於1938年6月的華中水電公司,資產由搶占上海租界以外、南京、戚墅堰、杭州、鎮江、蕪湖、安慶等地的電廠、自來水廠組成;上海瓦斯公司。

通訊事業類:華中電氣通訊公司,公司下屬有上海國際電臺、上海海岸電臺、南京、蘇州、杭州電報局、上海閘北、中心區、南京等電話局,共150餘個單位。

交通運輸類:上海內河輪船公司,其資產以原日清汽船株式會社為主,合並瞭劫奪於江蘇、浙江等地輪船公司的船隻,擁有內河小輪船及駁船等1177艘,在江、浙境內開辟內河航線90條;成立於1939年4月的華中鐵道公司,公司設在上海,產業包括滬寧、津浦路南段、隴海路東段、滬杭、淮南等約1200公裡的鐵路線,以及吳淞、浦鎮、戚墅堰3個機車工廠和南京下關輪渡、車站、旅館等設施;成立於1940年2月25日的中華輪船公司,其產業由搶占招商局所屬的船舶、碼頭、倉庫,以及平安協記、華豐寶記、東亞海運等輪船公司合並組成,擁有船舶95艘,均系長江輪船;成立於1938年11月的華中都市公共汽車公司,是由被日軍侵占的南京、上海、杭州3市的公共交通產業為基礎組成。

紡織類:1938年7月成立的華中蠶絲公司,在被日軍侵占上海、江蘇、浙江境內有關養蠶、繅絲場廠的基礎上建立。

其他類:1938年8月成立華中水產公司,從事海上捕漁和冷藏加工,擁有漁船30餘艘,在舟山設漁業基地,在南京、上海等地設魚市場;1939年4月成立的華中鹽業公司,在日軍侵占的淮北鹽場基礎上建立;華中火柴公司,在被日軍侵占的上海大中華火柴公司基礎上成立,包括上海和鎮江兩個廠;成立於1938年8月的上海恒產公司,主要從事碼頭、房地產和振興住宅組合等業務。

每個公司管理若幹產業、廠礦,控制瞭華中淪陷區的全部工礦業。根據日本政府制訂的公司組織法規定,這是 特殊法人股份有限公司 。所謂 特殊法人 ,系日本政府對公司擁有直接的監督和支配權。如規定 日本政府對於華中振興公司之業務認為在國防上,以及促進華中經濟之開發,有加以統一調整必要時,得頒佈命令監督之 。 日本政府對於該公司之決議或監理事之行為,如認為有違反公司規程或有害公益時,得取消其決議或解除其理事之職務。 日本政府對該公司專門設置監理官,等等。

該公司首任總裁均分別來自軍方和大財閥系統,足見公司是日本軍閥和財閥的結合體。

華中振興會社規定,所屬各企業,中國投資51%,日本投資49%。所謂日本投資,往往是用軍用票、公司債券之類的廢紙進行敷衍。這些企業的經營權和產品都由日方控制,而且絕大部分利潤也歸其所有,所謂 中日合辦 ,是日本侵略者壟斷中國工礦企業、利用中國的人力、物力、財力,榨取中國人民血汗的大騙局。1940年汪偽政權建立後,日偽勾結,采取瞭收買淪陷區人心的政策: 現在由日本軍管的公營私營工廠、礦山及商店,除敵資產業及軍事上需要等不得已的特殊情況者外,應依合理的方法,迅速謀求必要的措施,移交中華民國管理之。 這是一種騙人的花招。因為他們所說的 移交 單位,隻限於 軍管理 下的工廠、礦山,而 軍管理 下的企業,絕大部分已並入 國策會社 。在 移交 這些企業時原主還得向其支付一筆可觀的 保管費 和 修理費 ,所以他們交還的廠很少,直到1943年底隻歸還174個。

日本侵略者利用形形色色的株式會社從中國搶掠的資本來擴大對中國的經濟侵略,不僅導致瞭中國民族工業的凋零或畸形發展,而且大大加深瞭中國的殖民化的程度,加深瞭中國民生災難。

原標題:日本侵華期間的“株式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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